为促进团县委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认真做好团的工作,确保工作人员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,特制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。
(一)责任追究的范围。
1、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贻误工作,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;
2、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、作风恶劣、违纪、违规问题长期失察,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;
3、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、集体财物被盗窃、诈骗、浪费,造成较大损失的;
4、工作作风拖拉、办事不力、推诿扯皮,造成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;
5、工作时间擅离岗位,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;
6、上班时间玩游戏的;
7、工作人员不能保证通讯畅通(含节假日),造成工作失误的;
8、不爱护公物,不节约用水用电,有下列情况的(下班后不关门窗、不关室内用电器);
9、其他失职类错误。
(二)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办法。
1、工作人员未认真完成本岗位工作,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。
2、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,按《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。如失职人员为中共党员,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追查党纪责任。
3、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,构成犯罪的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4、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责任的同时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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