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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问负责制度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08年11月24日 点击数:
为改进工作作风,建立办事高效、运转协调、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一)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团县委全体工作人员。
(二)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团县委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、来访、来信、来函(以下简称办事人)询问的工作人员。
(三)首位责任人要热情礼貌、用语文明;熟悉本单位、本科室职能职责;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,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,不得推诿;要自觉加强业务学习,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,做到素质高,形象正。
(四)首位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:
1、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要及时给予办理;不能当场办理的,要说明理由;需要补充材料的,要一次性告知;前来办事人员不知道如何办理的,要告知其如何办理,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。
2、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领导,或应告知相关领导的联系电话。属于职责范围的,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,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,并记下来访人的联系电话,再交具体经办人处理。
3、不属于本单位或本机关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。
4、属于电话咨询的,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上述原则给予答复;属于举报或投诉的,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、举报或投诉人姓名、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,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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